北京市、天津市、辽宁省、上海市、福建省、广东省、重庆市、四川省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:
近期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》,决定在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和沈阳、大连、厦门、广州、深圳、成都、西安11个城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,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中选。为贯彻落实**、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试点工作要求,做好中选药品的配备使用,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
**、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福祉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落实国务院“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”要求的重要举措,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,也是我国医改深化发展的具体体现。试点地区的卫生健康行*部门要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高度重视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使用工作,加强指导和调度,稳妥推进试点。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方案要求,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, 切实保证用量,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。
二、畅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*策通道
各级卫生健康行*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,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,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。卫生健康行*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、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,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。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用药结构,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,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,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。
三、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
医疗机构要及时制定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,规范医师用药行为。大力开展医师宣传培训,使其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*策意义,掌握药品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,提高合理使用水平。严格落实《处方管理办法》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》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(试行)》及相关诊疗规范、用药指南,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,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,保障患者用药安全。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,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、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,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,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。
四、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
卫生健康行*部门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,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,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。要通过阳光采购平台、官方网站等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、使用中选药品的比例和排名,接受社会监督。对于优先使用、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、临床科室和医师,要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、评优评先、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;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,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,要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、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作出相应处理,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、限期整改、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。
五、做好中选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
省级卫生健康行*部门要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网络,将试点城市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监测范围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,对中选药品配备采购和使用情况、临床效果等进行监测和分析,掌握试点地区工作进展。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地区提前预警,必要时开展现场督查,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。
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。我委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,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省份和医疗机构,予以全国通报和约谈。
联系电话:010-68791976、68792995
传 真:010-68792206
电子邮箱:ylglc@nhc.gov.cn
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
2019年1月21日